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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办公室】关于门诊办重申《开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含病假证明)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6
关于门诊办重申《开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含病假证明)的规定的通知
各位医师:
近日,有外单位到门诊办查阅患者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时,发现有医生不按规定开具相关证明的情况。对此,门办重申有关规定的重要条款:1、病假证明,急诊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1个月;(规范写法:病假天数参照人民币中文大写:如14天写作“拾肆天”。尽量避免涂改,如有涂改,需在涂改处加盖各科门诊服务台公章)2、医生开具的诊断书、病假证明,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当日盖章有效;3、各种证明应与病历病情相符,病历应有记载;4、各种证明一式两联,必须有一联存根留存在各科门诊服务台备查。有关规定的详情已放入附件,请各位医生下载学习并严格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印发《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开具门诊疾病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门诊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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