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广州市第二批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科室:
2011年度广州市第二批科技计划项目校内申报工作现已开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要告知事项:
(一)本次发布的计划类别主要包括:科技攻关专项、对外科技合作专项、国际科技会议资助专项。
(二)科技攻关专项限额申报,请于5月30日前将申报书一式五份完整版交科研科(其中一份需附上课题组成员已发表论文首页),由科研科组织院内评审。。
(三)对外科技合作专项、国际科技会议资助专项不限额申报,具体要求请参照本通知。
(四)有意申报对外科技合作专项者,请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科室、手机号码、邮箱、申报类别(重点、引导)等)于6月6日前发送到我科邮箱,以便我科创建申报用的登录帐号和密码。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的条件及有关申报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属我校正式职工,是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58岁以下(含58岁);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2、作为第一项目负责人(指申报书中列第一位的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1项市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第一批和第二批指南,下同);项目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参加2项市科技计划项目。已承担在研的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列第一位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作为第一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也不能因为申报新的项目而退出在研的项目。凡出现超项的项目一律取消申报资格,请申请者遵守限项规定。
3、已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须按时办理项目的结题验收手续并申请成果登记。不按规定结题或申请延期,时间已超过项目验收时间3个月的,其项目承担单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是指任务书或合同书中的承担单位。
4、除国际科技会议资助专项外,本批指南中其它各专项均采取网上申报的形式,各项目必须通过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项目申报受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提交申报资料时必须准确选择所申报的专题名称与编号。
5、申报科技攻关专项和对外科技合作专项(项目类)必须提交《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附件5编写)。
6、申报科技攻关专项和对外科技合作专项要求有配套经费,项目申报或参加单位必须有自筹经费渠道,并提供自筹资金承诺函;申请科技经费大于30万元(含)小于50万元(含)的,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科技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1:1;申请科技经费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含)的,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科技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2:1;申请科技经费大于100万元的,新增自筹经费与申请科技经费的比例不得低于3:1。
7、各专项实施期限一般为三年(2011-2013年)。
三、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及具体要求
(一)科技攻关专项
1、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副高级技术职称或已获得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
2、该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进行申报,重点项目申请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含),引导项目申请市财政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含)。
(二)对外科技合作专项
1、申报类型分为研发类项目及平台类项目两类,其中研发类项目以应用型研发合作为主。项目按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行业影响度、产业链拉动效应、市场前景、技术重要性、投入大小等因素分为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两个层次,其中重点项目采取组织和公开征集的形式,引导项目采取公开征集形式。
2、研发类项目必须有一个以上明确的国(境)外合作机构(填写名称时须注明国别或地区),以科研机构、大学、企业为主。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外资或独资公司及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合作外方。合作机构须有相应的经费或技术投入;平台类项目申报单位须有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有较强的对外沟通能力和完善的对外沟通渠道,至少实施或服务过两个以上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申报书中简要介绍与国(境)外合作方的以往合作情况与进展。
3、研发类项目须提供正式签署的与国(境)外合作机构进行合作研发的合同或协议中外文原件(如系外文,须附中文译件;内容须包括:明确外方以何种形式投入、填写折算人民币金额;知识产权归属;合作方式;合作内容及预期目标;权益分配;研究团队结构合理、需有一个以上外方成员参加;双方负责人签名、中方单位加盖公章;合作文本约定的合作内容须与申请项目的研究内容相符),双方电子邮件及书信确认函不能作为合作合同或协议。平台类项目须提供曾开展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协议、合同、实施情况报告等证明材料。
4、国际合作项目不支持基础建设、纯设备采购项目,不支持成熟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项目。
5、项目负责人须具熟悉本研究领域,具有副高以上(或同等)职称,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三)国际科技会议资助专项
1、广州市企业、各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主办或承办,具有较高行业影响力的科技论坛或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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