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推动我校科技创新的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和《高等学校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的设置,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科技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科学研究与科技开发项目;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并逐步升级为国家、部省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 科研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应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技术任务和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 科研机构根据工作任务和规模分为: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三大类。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队伍实行以双聘科研人员为主,应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 学校原则上不予科研机构配备专职编制,不拨经费,不另配用房。机构负责人均不定行政级别。
第七条 科研机构应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创新,实行科研、人才培养相结合。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可以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八条 成立科研机构的条件:
1.申报领域应属于学科前沿研究领域、国家或地方发展急需的学科领域或交叉学科领域。由学校根据科研和学科发展需要专门成立的交叉学科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由学校另行规定。
2.具有意义重大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已承担重大研究项目和较多的研究任务。
3.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具有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科研任务和持续培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能力。
4.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有较强的中青年骨干力量和相应的实验技术队伍。
5.有较好的工作条件、国际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相关条件。
6.新申请的科研机构研究方向、内容不能与已设科研机构重复,科研人员参加科研机构数不能超过2个。
第九条 申请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科研机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挂靠单位)填写《中山大学科研机构申报表》和《中山大学科研机构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向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提交学校理工科学术委员会或医科学术委员会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以学校名义发文公布。
第十条 以中山大学冠名的研究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所在学院(或挂靠单位)推荐人选,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审批,以学校的名义发文聘任。
第三章 科研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成立、以中山大学冠名的科研机构,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跨学院成立的科研机构,一般可委托一个学院或附属医院代管,个别涉及面大的可直属学校管理,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由学校层面设立的校级机构直接由学校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或院长)负责制。所长(主任或院长)对研究所(研究中心、研究院)的业务、行政等工作全面负责。每个科研机构可设1-3名副职协助所长(主任或院长)处理日常事务。
科研机构的负责人应由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科研第一线工作,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领导科研机构相应的学术水平与组织管理能力,作风民主、办事公正的研究人员担任,聘期四年。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根据科研工作的需要设立研究岗位,由所长(主任或院长)从有关院系、医院中具有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任,其人事关系归属不变。
第十四条 各科研机构应尽量利用学校已有的资源开展工作,确需新建、扩建、改建科研用房时,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科研机构要增强竞争意识,通过承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基金项目,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任务等,多渠道取得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应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不断改善科研条件;加强科研设备管理,充分发挥现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努力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有条件的应积极对外开放。
第十七条 以中山大学冠名的科研机构对外合作签订合同应以中山大学的名义。
第十八条 由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建设期为两年,建设期满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照机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工作内容和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再列入校级机构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变更机构名称和研究方向,并报科技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每年要做好工作总结,并填写《中山大学科研机构年度总结表》,于次年的1月15日前报送科技管理部门。年度总结作为今后综合评估的依据,连续三年不提交年度报告的机构,按自动撤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机构的评估制度。每四年对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由挂靠单位自行预评估并给出评估意见,学校组织专家根据《中山大学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考核评估和综合评价。评估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对于评估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研基地;对于评估为合格的科研机构,应在评估基础上加强建设和管理;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直接撤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中山大学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中山大学XX研究所(研究中心或研究院)”。
第二十三条 科研机构印章的制作标准按《中山大学行政印章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凡挂靠我校的与外单位合作成立的科研机构,视同校级科研机构管理。与外单位按合同约定成立的科研机构在合同期满后自动撤销。
第二十五条 学院、附属医院成立的以学院、附属医院冠名的科研机构参照本办法由学院、附属医院审批和管理,并报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办法》(中大科技〔200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