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

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指南

发布日期:2020-12-04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一、广州市职工生育医疗待遇费用包括:

1、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分娩住院期间(包括分娩、诊治妊娠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行输卵管结扎(复通)手术、输精管结扎(复通)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就医流程

1、参保人持《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社保卡(或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入院登记表》到出入院办理处办理入院;

2、住院处工作人员按生育保险政策要求办理入院手续;

3、住院诊疗;

4、出院或转院时,在医保信息系统上结算。

三、说明

1、入院需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期间需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发生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3、超过基本医疗服务或“三个目录”规定标准的费用部分,生育基金不予支付;

4、参保人需流产、引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就医手续。

 

城乡居民生育待遇

1、参保人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执行,支付标准按照居民医保普通住院标准规定执行。

3、就医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医保电子凭证)、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计生证明或《承诺书(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等。

 

温馨提示

如与政策文件有出入或政策发生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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