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9-25

广东省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合法合规,实现项目的公益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原则应遵循: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等制度要求。

(二)应具有合理性、可执行性的实施计划。

(三)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信息完整,反馈及时。

第三条 基金会设立项目范围应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综合考虑项目公益性、可行性、持续性的设立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应配备项目管理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并根据基金会制度要求及时完成信息披露、归档等管理工作;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相关制度。

 

第二章  项目设立管理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各种方式联系基金会商谈,符合上述总则要求的意向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公益项目。凡在基金会申请立项的项目,须经基金会立项审核讨论通过,方可立项。

 项目立项流程:

(一)项目负责人应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捐赠方资质材料、项目方案与预算等文件进行初审。

(二)由基金会秘书处逐级提交秘书长、副理事长和理事长审批后立项。

(三)捐赠资金协议金额达到章程规定重大捐赠标准的项目,应提交理事会审批立项。

(四)经全面评估及论证后给予评审结论。通过的项目按照审批流程审批;对经研究和论证后不同意立项的,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批准设立的项目,基金会秘书处统筹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向基金会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项目前期落实:根据捐赠协议、项目计划等督促项目实施,了解项目开展进度,及时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规范高效执行;

(二)项目期间管理: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与项目计划不一致的地方应将情况及时向基金会报告;

(三)项目结项管理:应及时提交项目结项报告,项目结项报告应包括对项目过程的陈述、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经验教训的总结、项目财务的分析、项目图片的展示等。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执行质量低下或未按照捐赠协议、项目计划和其他管理制度的内容执行,基金会有权停止项目的执行,同时保留权利追回全部不当使用的拨款;如发生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条 各项目执行机构或部门更换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计划、变更项目形式、延长完成期限等重要事项,须提前10 个工作日向基金会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按照审批权限及流程逐级报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止报告。

第十 所有项目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结束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财务总结报告。

第十 项目执行完成后,资助的项目资金如有余款,基金会与项目负责人须按国家相关规定协商处置。

第十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项目进行财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 项目负责人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对项目的成果进行宣传,宣传方式及内容需经基金会秘书处初审后报理事长审批。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 项目的资金使用审批,应根据基金会相关支出审批制度办理。

第十 基金会原则上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捐赠协议以及批准的项目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年度项目预算是当年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项目运算进行调整,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后备案。

第十 基金会依据捐赠资助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批准拨付项目资金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或证明。

第十 基金会原则上对捐赠资金按到账金额的10%提取管理费。

以下情况不提取管理费:由个人或学科命名的学生奖助学金、由个人或学科命名的教师奖教金、捐赠人指定用于特定学科发展的项目、以及理事会认为其他不需要提取管理费的项目。

 

第五章  结项归档管理

十九 项目结束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基金会秘书处将组织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提出后续项目的开展意见,报备理事会;必要时可请外部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逐级报基金会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 项目资料应定期立卷归档。

 

第六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二十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人或发起人在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的符合基金会宗旨的专项基金财务科目,按照捐赠人或发起人的意愿,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捐赠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捐赠人有意向,或有必要设立管理机构的项目可设立专项基金,并制定特定的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提交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益、有效的原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医学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于2023年4月23日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现予公布施行。